|
要求:将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考核
本报兰州讯 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综治委的要求,近日,省高院和省综治办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2007年起,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委(办)和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平安甘肃”和“诚信甘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由县级以上党委政法委负责牵头、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综治牵头、法院主办、各方联动”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及时清理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协调解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执行案件、敏感案件、非法干预案件;协调各有关部门切实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其他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委(办)与人民法院之间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工作互动和信息沟通。要在现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基层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网络建设工作,并把协助法院执行作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同时,各级法院对执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争取政府的支持,依靠党委、人大、政府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配合,严肃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加强与土地、房产、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取得支持,协助依法执行;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调,采取有效的宣传措施,扩大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法院还要进一步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强化依法执行的观念,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通知规定,对于政府部门不按规定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行为,要视其后果,在考核中从严扣分。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问题严重的,要按照一票否决权制的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对在执行工作中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单位及部门,或者因违法执行,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法院,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查究,并实行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