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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1/06/21/ 08:06 来源:甘肃日报

  任国娥: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公告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十八项目部:本院受理原告皋兰县西电水泥制管厂诉你买卖水泥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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