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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2017/11/21/ 12:00 来源:兰州日报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1日,市政府颁布了《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5[323号]),《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有四章十六条,从评价阶段、交评效力、部门职责、评审程序、从业单位管等方面对实施交通影响评价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从交通角度评判项目方案的合理性,规范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城市四区以及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除榆中园区、榆中和平园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兰州新区园区、皋兰园区、红古园区)的建设项目,其他区域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第三条【交评定义】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实施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分为选址和报建两个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选址或报建阶段进行。

  第五条【交评效力】建设项目在选址和报建阶段按照本办法需做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意见函。项目建设规划在向社会公示时,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章节和专项报告的摘要一并公示。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责任部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公安交警、建设、城管等部门及专家进行联合审查。

  第七条【评审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报告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联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深化、完善,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核准通过的项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意见函,否则应重新修正、完善。 (部分办法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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