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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8/03/22/ 11:25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第五章 帮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持续深入推进双联行动,加强力量整合和调配优化工作,确保驻村帮扶工作队对贫困村、帮扶责任人对贫困户全覆盖,做到“不脱贫、不脱钩”;发挥驻村干部组织、指导、落实、监督职责,与村“两委”协调配合,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贫困人口识别、退出和建档立卡工作,指导制定并实施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指导实施精准扶贫工程,协助推动金融、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政策落实到村到户,驻村帮扶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与基层组织共同对精准识别和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的真实性、稳定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省、市、县三级管理责任,落实派出单位和县、乡党委统筹管理主体责任,健全驻村帮扶工作队向所在乡(镇)党委述职评议制度,着力提高减贫成效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作为工作重点,主动开展对接,整合用好资源,加强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交流、资金支持、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汇报衔接开展定点扶贫,借助双联平台引进省外帮扶力量,以帮扶对象稳定脱贫为目标,结合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定点帮扶工作年度计划,细化实化智力扶贫、科技扶贫、产业扶贫等帮扶措施,争取政策资金项目倾斜支持,协助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提升帮扶成效。

    第三十一条 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台联等单位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个人参与扶贫,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开展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等活动,通过资金、项目、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不力,造成下列问题的,按照“4342”脱贫验收责任体系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七)发生重大涉贫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全省13个市州(除嘉峪关市外)、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应当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其他有贫困人口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3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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