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把握
问:农村低保渐退机制都有哪些规定?
答:对于农村低保渐退机制是这样规定的: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政策性兜底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剔除领取的低保金,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原则上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次月,可降低一个保障类别,享受降低后的保障类别六个月,即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低保四类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继续享受四类补助水平六个月,即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从上面的政策可以看出,实施农村低保渐退机制的对象,仅限于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则是应退即退、不能渐退。
问:在兜底保障方面,“脱贫不脱政策”能不能理解为“脱贫不脱低保”?
答:现在,基层在执行兜底保障政策过程中,有的地方将“脱贫不脱政策”理解为“脱贫不脱低保”。这个理解是有偏差的。在兜底保障工作中,“脱贫不脱政策”应该这样理解:
1.对于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是通过政策性兜底保障实现收入上的脱贫的,这一类对象虽然实现脱贫了,但肯定不能脱掉低保。
2.对于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剔除领取的低保金,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就要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这就是应退即退。
3.对于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剔除领取的低保金,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再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即退出农村低保范围。这里是“渐退”,不是“不脱低保”。
问:农村低保覆盖面与贫困发生率的关系是什么?
答: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保障和帮扶的对象都是农村贫困人口,在脱贫攻坚过程中,一定要正确理解把握农村低保覆盖面与贫困发生率之间的关系。
首先,农村低保对象严格按照认定条件,应保尽保,应退即退,不定指标,没有比例,并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其次,贫困县整县脱贫摘帽后,对于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由于已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不计入贫困发生率之内。
第三,除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外,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覆盖面与贫困发生率在逻辑上不应出现较大反差和矛盾。
第四,由于农村低保标准(2019年为4020元)略高于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脱贫标准(2019年为3800元),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覆盖面应该比贫困发生率高一些。
按照上述四点要求,我们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覆盖面加上三、四类对象覆盖面,整个农村低保覆盖面就会处在一个比较合理的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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