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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解读

 2020/06/18/ 14:39 来源:甘肃日报-新甘肃客户端 记者尤婷婷 王虎 实习生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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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尤婷婷 王虎 实习生李莉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11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背景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自1997年11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经四次修正施行以来,对加强价格宏观调控、规范价格管理和行政事业收费、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新一轮机构改革,一些部门名称有了变化,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划入市场监管部门,加之条例部分内容与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政策不相一致,因此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2020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会同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并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先后多次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专家的意见,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再次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关于价格监管部门职责,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实际,对有关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重新作出调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价格调控、管理的综合平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按照定价权限制定价格,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组织建立健全收费单位收支状况报告制度;监测、分析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供求状况及价格变动趋势,组织成本调查,开展成本监审、价格认定、价格信息及价格研究工作;指导价格咨询等价格事务和服务工作。《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可以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检查、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应当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工会、消费者协会、居民(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对价格的监督作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办理举报案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修改的另一主要内容是关于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针对存在缩减上位法规定的禁止行为种类的问题,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重申和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关于经营者法律责任也是主要修改内容之一。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立法顾问根据价格法对违法行为设定处罚的规定,建议对修订草案中法律责任部分内容作出修改。《条例》对经营者违反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增加了处罚规定。《条例》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领。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于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根据建议,《条例》增加了兜底性规定,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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