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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增加了这些内容

 2020/08/03/ 14:43 来源:甘肃日报-新甘肃客户端 记者尤婷婷 王虎 实习生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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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尤婷婷 王虎 实习生李莉

  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13年2月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实施7年来,对推动甘南州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先后进行了修订,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对照上位法的变化,黄河上游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不适应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

  修订后的条例规范了政府的部分职权,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自治州、县(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并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订后的条例结合森林法还增加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即: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等事项;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此外,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补充了相关重要依据,明确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估。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重要依据。

  为了强化长江、黄河水源涵养功能,确保国家生态屏障安全,修订后的条例对水电建设项目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明确禁止在自治州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因设置鱼类洄游通道以及自然灾害导致损坏需改建的除外)水电建设项目,对已建水电项目要逐步整改,确保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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