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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2020/10/16/ 15:19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甘环公告〔2020〕16号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统计局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30日

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要求,开展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甘肃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有力实施,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辛勤工作,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现已完成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全省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省普查对象数量33561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957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4220个,生活源19283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82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02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5.09万吨,氨氮0.91万吨,总氮3.09万吨,总磷0.38万吨,动植物油0.45万吨,石油类56.22吨,挥发酚1.61吨,氰化物0.9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7.90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4.44万吨,氮氧化物33.02万吨,颗粒物64.94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7.31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9574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地区:兰州市2417个,白银市842个,武威市830个。上述3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2.71%。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907个,非金属矿采选业1383个,农副食品加工业848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3.67%。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2299套,废水设计处理能力353.15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17702.08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44万吨,氨氮512.43吨,总氮1504.95吨,总磷67.51吨,石油类56.22吨,挥发酚1.61吨,氰化物0.93吨,重金属7.80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13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52万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1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75.41%。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23.23吨,农副食品加工业91.16吨,医药制造业85.5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58.53%。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81.02吨,农副食品加工业246.70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44.7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57.98%。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9.08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8.06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7.2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65.72%。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96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6.60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4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78.23%。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45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9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07吨。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1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82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8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0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100%。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7.22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0吨,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1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96.79%。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2218套,脱硝设施350套,除尘设施12128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19万吨,氮氧化物10.52万吨,颗粒物49.2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75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4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35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23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5.76%。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25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22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23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3.19%。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7.01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6.69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07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76.7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9719.67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7797.11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599.5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69.51%。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6094.17万吨,综合利用量2582.57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17.37万吨),处置量1474.77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210.37万吨),本年贮存量2360.38万吨,倾倒丢弃量4.19万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137.32万吨,自行综合利用和处置量118万吨,本年末实际贮存量117.69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全省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数量1943家,从中筛选详查对象28家,最终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10家。主要分布在酒泉、武威、白银、陇南等市,涉及钒、煤、稀土、铁矿采选等行业。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3600吨。无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0贝可/克的固体废物。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农业种植业的区县86个,水产养殖的区县77个,畜禽养殖的区县81个。

  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4220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8.48万吨,氨氮0.24万吨,总氮1.54万吨,总磷0.28万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124.23吨,总氮1695.95吨,总磷114.61吨。

  秸秆产生量为1040.03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923.62万吨,秸秆利用量829.79万吨。

  地膜使用量15.23万吨,地膜累积残留量7.86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8.45万吨,氨氮0.23万吨,总氮1.36万吨,总磷0.26万吨。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6.14万吨,氨氮0.065万吨,总氮0.58万吨,总磷排放量0.14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33.03吨,氨氮9.19吨,总氮68.70吨,总磷10.78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9283个。其中:行政村14021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4165个,储油库21个,加油站1076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11万吨,氨氮0.61万吨,总氮1.39万吨,总磷0.09万吨,动植物油0.45万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46万吨,氨氮0.53万吨,总氮1.18万吨,总磷0.06万吨,动植物油0.18万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64万吨,氨氮0.08万吨,总氮0.22万吨,总磷0.03万吨,动植物油0.28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25万吨,氮氧化物2.78万吨,颗粒物15.1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9.64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数量382个,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39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21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2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50.21吨,氨氮107.26吨,总氮137.78吨,总磷1.34吨,重金属101千克。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21吨,氮氧化物1.94吨,颗粒物1.36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39个,污水年实际处理量5.48亿立方米。城镇污水处理厂108个,年处理污水4.72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9个,年处理污水0.71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13个,年处理污水0.02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9个,年处理污水0.03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22.99万吨,氨氮1.98万吨,总氮2.32万吨,总磷0.25万吨,动植物油0.15万吨。

  干污泥年产生量19.97万吨,处置量17.96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数量121个,垃圾年处理量487.34万吨,其中:垃圾填埋量417.58万吨,垃圾焚烧量68.62万吨,其他方式处理1.14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2个,危险废物处置厂10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2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32.62万吨/年,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11.74万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8.77万吨、医疗废物1.15万吨、其他危险废物0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1.86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528.73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8.7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1546.64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1.89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13.72万次。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9.72万吨,颗粒物0.5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91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3.03万吨,颗粒物0.2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18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6.69万吨,颗粒物0.2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73万吨。其中: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3.53万吨,颗粒物0.1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38万吨;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99万吨,颗粒物0.1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35万吨;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1025.41吨,颗粒物38.26吨,挥发性有机物55.87吨;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684.21吨,颗粒物22.99吨,挥发性有机物50.42吨。

  注 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营运船舶核算水域范围:包括内河及沿海水域。其中,沿海水域核算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中沿海控制区范围。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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