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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有新变化 兰州市住建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问题予以解读和解答

 2021/07/23/ 15:02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首席记者熊园 实习生韩馥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有新变化

兰州市住建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问题予以解读和解答

  每日甘肃网7月23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首席记者熊园 实习生韩馥阳)7月22日下午,兰州市住建局召开了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规程》已经2021年兰州市政府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施行。发布会上,兰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就这三份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修订进行了解读,并就媒体关注的问题予以解答。

  兰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主任陈海清表示,和原来的房屋征收政策对比,新修订的《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过去普惠奖励调整到奖励期内享受,体现了对困难被征收人的照顾等新亮点。同时,对制定征收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评估、签约、补偿决定、救济途径、强制执行等征收程序全流程做了严格明确规定,征收活动必须依法依规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选择权、救济权等合法权利,实现阳光征收、文明征收。

  新政亮点解读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非奖励期,要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第四十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以评估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普惠奖励调整到奖励期内才能享受

  《实施办法》将原有的普惠奖励调整到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才能享受。体现了产权调换政策的延续性,平衡了货币补偿奖励与产权调换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由原来的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的奖励,调整为10%—20%的奖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给予不结算差价的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以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后,另给予不超过差价的奖励;上述两种情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都给予不结算费用的奖励。

  奖励期限内提前搬迁交付房屋的,住宅房屋每户由原来的给予1至3万元的奖金调整为1至5万元的奖金;非住宅房屋每户由原来的给予1至5万元的奖金调整为1至10万元的奖金。

  住宅房屋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6个月的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现房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6个月的补助;非住宅房屋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助。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6个月的装修期过渡补助;非住宅房屋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3个月的装修期过渡补助。

  征收自然人房屋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或购买商品房的价款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相等部分免征契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或购买的商品房价款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人在征收中获得的补偿、奖励费用(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外)免征个人所得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6年内,若户籍没有迁移的,其子女可在原被征收房屋片区内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偿

  取消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5%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偿,使补偿满足被征收人的过渡需求并与房地产市场变化相适应。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5%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使补偿更加人性化并与兰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变化相适应。

  被征收住宅房屋下落户人员中低保人员,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10%

  被征收住宅房屋下落户人员中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10%。被征收住宅房屋下落户人员中有持有残疾证的,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30%。被征收住宅房屋下落户人员中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持有残疾证的,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40%。征收持有残疾证的自然人的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10%;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原基础上增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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