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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21/10/18/ 11:09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水库雨情水情、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并建立常态化的安全鉴定工作机制,对病险水库采取除险加固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水利、电力、农垦、煤炭、地质矿产、有色金属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淤地坝、灰坝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洪措施,确保库坝及下游安全。

  第二十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水文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占用,确需移动或者占用水文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恢复水文设施的原有功能,承担相应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防汛通信和雨情、水情采集专用频率,不得在水文测验河段内从事采石、挖砂、淘金等影响水文测验作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修建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排洪设施。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建设管理单位指定的临时道路应当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三)负责监督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汛工作计划,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并组织实施洪水调度;

  (五)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

  (七)检查督促防洪工程的建设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5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经省防汛指挥机构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汛情及气候异常变化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汛期时间。

  第二十七条 防御洪水方案按下列规定制定:

  (一)黄河干流防御洪水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省上确定的重要河流的主要河段(除黄河外)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河流、河段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州)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兰州、天水、平凉、临夏、陇南等重点防洪城市防御洪水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经省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河流、河段和重点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防御洪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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