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
(202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和富民增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甘味农产品品牌的培育、认定、推广、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甘味农产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绿色标准化生产为基础,具有悠久历史文化背景、独特自然生态条件、优良产地环境、绿色有机特质的甘肃特色优势农产品。
本条例所称甘味农产品品牌,是指以甘肃特色优势农产品为基础,以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为支撑的省级农产品公用品牌。
第三条 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质支撑、品牌引领,共育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推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建立品牌培育、认定、推广、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制度,健全甘味农产品品牌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商务、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文旅、卫生健康、林草、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聚焦主导产业和主要产品,加快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产业集群建设,推进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和个人参与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营销以及保护工作,促进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品牌与甘味农产品品牌协同发展。
第七条 甘味农产品品牌实行认定制度,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甘味农产品品牌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制定。
认定为甘味农产品品牌的,列入品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证书,授予匾牌。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可以获准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甘味农产品品牌标准或者违反甘味农产品品牌管理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中清退,收回证书和匾牌。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不得继续在其产品以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甘味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个人等开展甘味农产品品牌宣传,打造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文旅、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甘味农产品营销支持保障体系,支持建立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认定、规范管理的省内外甘味农产品营销中心和互联网销售平台。
鼓励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以及第三方合作平台,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等途径,开展甘味农产品营销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积极拓展甘味农产品国内国际市场。
鼓励经营主体设立品牌消费体验馆、新品发布中心、创意设计坊、产地品牌创新工场等,打造体验式、互动式营销场景,激发消费意愿,提高消费体验感和吸引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林草、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甘味农产品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甘味农产品品牌保护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渠道。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犯甘味农产品品牌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举报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甘味农产品品牌的保护,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甘味农产品品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甘味农产品品牌与文化融合,深度挖掘传统农耕文化精髓,推进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丝路文化、红色文化、中医药文化、饮食文化、节庆文化、乡风民俗等元素融入甘味农产品品牌,提升品牌文化内涵。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开展甘味农产品品牌基础研究、品牌评价、人才培养和行业服务。
鼓励甘味农产品经营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国内外相关平台开展合作,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完善供应链,提升价值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纳入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的经营主体,依法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引导金融、保险和社会资本投资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甘味农产品质量监管,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测,保障甘味农产品品质优良。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林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甘味农产品品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甘味农产品品牌授权、标识使用、产品质量等的监督检查。
甘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建立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准确记录生产经营信息,维护甘味农产品品牌信誉。
鼓励甘味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农产品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国家工作人员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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