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自主创新 激发人才活力
甘肃省修订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每日甘肃网11月12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依据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甘肃省科技厅发布了修订版《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以下简称《提名办法》)。这一修订遵循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针对原有提名制度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优化提名资格
坚持好中选优
根据《提名办法》,此次修订明确了提名资格范围,增加了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具备提名资格。同时,调整了2000年(含)以后由在甘单位主持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具备提名资格。
《提名办法》对提名专家的数量和资格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限定每位提名专家每年度只能提名1项甘肃省科学技术奖。一般情况下,应由1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独立提名,或2名院士联合提名,或4名专家(院士、科技功臣、国奖第一完成人或省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联合提名,其中列第一位的为主责专家。与提名项目任意完成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
修订还规范了提名要求。《提名办法》明确了提名专家和提名单位的提名数量、提名领域和提名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不得被提名的情形。
此外,修订明确了第一完成单位和合作完成单位(人)的资格。参照外省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增加了以下条款: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省内法人单位。对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在甘肃省注册的法人单位。合作单位应当是为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或提供支撑的省内外法人单位。完成人是省外单位的,其成果应当是在解决甘肃省各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过程中产生的成果。
明确提名程序
确保公平公正
为确保科技奖励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修订版《提名办法》对提名程序进行了优化。被提名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进行公示。
单位提名的,完成单位和提名单位应当在公开和显著位置对被提名者的基本情况依次进行公示,提名单位与完成单位为同一单位时,可合并公示。专家提名的,应当由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自然日。
同时,提名者的责任也得到进一步加强。被提名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准确地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对违反上述要求的提名者、被提名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参照科研不端行为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强化纪律要求
杜绝不正当行为
在纪律要求方面,《提名办法》进一步对提名者和被提名者作出纪律要求,借鉴国家奖提名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增加了以下内容: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被提名者及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修订版《提名办法》特别指出,明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提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此次修订将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奖励的激励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和转化,为甘肃省的创新型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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